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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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观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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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利人何时可申请先予执行?

一、先予执行的概念
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,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,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。
二、先予执行的适用案件范围(《民诉解释》第170条)
1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、医疗费用的;
2)追索劳动报酬的;
3)需要立即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的;
4)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;
5)追索恢复生产、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;
6)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、社会救助资金的;
7)不立即返还款项,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。
三、适用条件(《民诉解释》第169条)
上述类型的案件,需要先予执行的,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
(1)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;
(2)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;
(3)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;
(4)先予执行须依当事人的申请适用,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;
(5)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。